近日來勞工局於進行外勞業務查察時,發現餐廳、小吃店、外勞仲介攤商等聘僱外籍學員從事工作的案件有逐漸增多之趨勢,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外籍學生分為外籍留學生及外籍學員二大類,在臺工作必須申請工作許可。且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外勞仲介但雇主往往只在聘僱應徵之當時注意外籍學員是否有學員證和居留證,卻疏於查明外籍學員還需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證才可以在臺合法工作。
日前,勞工局外勞查察員會同員警前往東區老○牛肉細粉麵店進行查察,現場發現該店聘僱一名以學習中文為目來臺的外籍學員正從事廚務的工作,經查核後發現該外籍學員所持居留證已經逾期,而且無法出具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雖餐廳負責人一再強調是確認該外勞仲介外籍學員有合法居留證後才聘僱,並表示不知道外籍學員需要有工作證才可以工作,惟其確實有疏於查證之責,依法已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之罰鍰。
若以近期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經常月薪36,205元而言,外勞仲介則15萬元相當於一般受薪階級4個多月之工資,若以小吃攤1碗大腸麵線50元換算,則老闆僱用1名未經許可之外籍學生需賣3000碗,一碗牛肉麵120元換算則需賣1250碗,始可達15萬元,真可謂聘僱未經許可之外籍學員代價真不小。勞工局特別呼籲,任何人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為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所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勞仲介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外國人則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民眾對於聘僱外籍學員工作有疑義時,可撥打勞工局外勞事務科02-25502151,或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02-85902567洽詢。
資料來源:xie.com.tw/content.php?html_id=5&content_id=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