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雇主申請引進菲律賓勞工案件審核層級Q&A 100.2.8版
Q1:為何提高雇主申請引進菲律賓勞工案件審核層級?
A:菲律賓政府未依其法律程序及國際法「國籍管轄原則」,於本(100)年2月2日逕將涉及跨國詐騙集團中的14名國人遣送至中國大陸,已嚴重傷害我國家主權。本會考量外籍勞工來源國對我國推動相關政策之配合程度,適時提高審核層級,以利整體國家政策及尊嚴與利益之維護。
Q2:提高引進菲律賓勞工案審核層級,自何日開始實施?其適用對象為何?2月8日前已申請,惟於2月8日後補正案件是否受影響?
A:自100年2月8日起首次送件(郵寄案件以郵戳為憑)引進菲勞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入國引進及遞補等4類案件,將提高審核層級,惟雇主續聘同一名菲勞入國工作者,不在此限(續聘係指外勞曾來臺受聘於甲雇主,且該外勞與甲雇主終止聘僱關係返國後,未受僱甲雇主以外之雇主,且該外勞並為甲雇主最近1次所聘者)。另2月8日前已申請,於2月8日後補正案件亦不受影響。
Q3:每案提高審核層級之時間約多久?提高審核層級作法將持續多久?
A:查現行外勞申請流程,並未明定審理案件之處理期間。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勞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為2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2個月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1次為限。倘若本會提高審核層級於2個月內未能終結時,將主動發函通知雇主就其申請案再延長審查,總計本會最長審查期間不會超過4個月。未來本會將審慎檢視菲方之善意,進一步檢討臺菲勞務交流措施。
Q4:雇主續聘同一名菲勞入國工作者,外勞仲介不受到提高審核層級影響,其續聘同一名菲勞定義為何?是否包含已出國多年之菲勞?勞委會如何管控雇主未來引進人選?
A:續聘同一名菲勞係指菲勞曾來臺受聘於甲雇主,且該菲勞與甲雇主終止聘僱關係返國後,未受僱甲雇主以外之雇主,且該外勞並為甲雇主最近1次所聘者。另雇主申請時,本會並無法知悉雇主引進外勞人選,故針對續聘同一名外勞案件,應請雇主加附切結書(切結書得自本局網站—外勞文件下載專區下載使用或親至本局服務臺索取),本會始依據雇主切結予以排除適用,並於許可函中加註「限引進菲律賓勞工○○○○○○(護照號碼:○○○○○)」字樣或檢附外國人名冊,我菲律賓代表處審查簽證時倘發現雇主引進人選與註記或外國人名冊不符時外勞仲介,將不予核發菲勞入國簽證,實際上雇主是無法引進菲律賓勞工,且雇主所耽誤時效應自行負責。
Q5:雇主同時申請引進菲律賓勞工及其他國家勞工(例如印尼),印尼案件是否受到影響?
A:本次僅針對引進菲律賓勞工嚴格審查,雇主同一案中倘有引進其他國家,本會將繼續依一般程序處理,外勞仲介並先行核發該部分許可。
Q6:雇主如受到提高審核層級影響,如何因應?
A:於提高審核層級期間,雇主應自行依實際用人需求妥為因應。至於雇主於100年2月8日後已送件申請引進菲勞之案件外勞仲介,倘若有換外勞人選或國籍之需要,得填寫「資料異動申請書」向本會提出申請;另雇主於提高審核層級期間有缺工之問題,亦得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
Q7:雇主可否於申請書內填寫引進泰國,經本會許可後,持該許可函引進菲律賓勞工?
A:為達管制效果,雇主申請引進菲律賓以外國家案件,本會所核發初次招募許可函、重新招募許可函、外勞仲介入國引進許可函及遞補許可函中,均已加註「不得持本函自菲律賓引進外籍勞工」字樣,我菲律賓代表處審查簽證時倘發現該字樣,將不予核發菲勞入國簽證,故實際上是無法引進菲律賓勞工,且雇主所耽誤時效應自行負責。
Q8:外交部針對菲勞辦理入國簽證增加應備文件及延長審查簽證期間(嚴格審查),勞委會有何看法?
A:核發外勞來臺入國簽證及延長審查簽證期間,係屬外交部權責,有相關疑問請逕洽外交部。